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明、刘某某,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一2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孟庆明、刘某某,被上诉人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马某乙、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一2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审判员王庆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