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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洛阳市廛河回族区廛河回族乡中窑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明、刘某某,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一2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孟庆明、刘某某,被上诉人洛阳市廛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马某乙、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一2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审判员王庆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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