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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XX某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X,男,XX某X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原告X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X某,男,XX某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某,男,XX某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XX某,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XX某X某XX某依法登记结婚,无子女。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XX某X某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去娘屋居住至今。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X某提出离婚,被告X某同意,依法准许;

二、由原告给付被告款x元,双方经济财产问题就此终结;

三、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崔XX

人民陪审员:董XX

二O一一年X某XX某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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