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X某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X,男,XX某X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原告X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X某,男,XX某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某,男,XX某X某X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XX某,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XX某X某XX某依法登记结婚,无子女。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XX某X某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去娘屋居住至今。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X某提出离婚,被告X某同意,依法准许;
二、由原告给付被告款x元,双方经济财产问题就此终结;
三、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崔XX
人民陪审员:董XX
二O一一年X某XX某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