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洪山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新成、吴美香、刘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新成、吴美香、刘松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领取债权凭证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开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丁清林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