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兖某某,女,,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住(略)。
原告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兖某某诉称,原告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多年前结婚,并生育三女一男四个子女。结婚多年来双方过着平静的生活,相安无事。四个子女相继长大成人。十几年前被告外出至今不知道下落。现在子女在外求学急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因为被告长期外出不进家,其户口被公安机关冻结造成子女的户口无法外迁。并且被告长期不进家,对原告及子女不管不问,原告一人千辛万苦将子女抚养成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心,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综上所述,被告长年外出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多年前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于长女王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王某;于X年X月X日生于三女王某;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结婚多年来双方过着平静的生活,相安无事。四个子女相继长大成人。十几年前被告外出至今不知道下落。现在子女在外求学急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因为被告长期外出不进家,其户口被公安机关冻结造成子女的户口无法外迁。并且被告长期不进家,对原告及子女不管不问,原告一人千辛万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有房屋及生活用品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出走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行政村的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但自十几年前被告离家出走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原告抚养子女成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五)项,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兖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烽
人民陪审员胡鹤
人民陪审员乔云鹏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朱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