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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X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庞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庞X和刘武、姚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区X镇X路X号绿化带处,与卓朋、孙某、耿某某、胡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被告人庞X伙同刘武、姚某、王某某等人持木棍、不锈钢管再次至上述地点,对被害人耿某某、胡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耿某某面部裂创、头皮裂伤及左手中指中节骨折;胡某甲右耳廓裂创。经法医学鉴定,胡某甲、耿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某某、胡某甲的陈述、证人孙某、胡某乙、胡某丙、蔡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刘武、姚某、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庞X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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