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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等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因本案于200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xx,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0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朱xx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X、上列两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朱XX、朱xx在本市X路XXX弄X号门口,由朱XX用手捂住被害人杨X的嘴巴并将其摔倒,由朱xx劫得杨的背包一只(内有皮夹、银行卡、手机充电器等物,其中五张联华OK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43.25元)。两人逃离现场后将背包及包内的物品丢弃在附近居民家的天井内。2009年3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朱XX、朱xx和张XX、郑XX(均另处)预谋对被害人谈X实施抢劫。四人共同尾随谈至本市X路XXXX弄XX号附近时,由朱XX上前夹住谈的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上,由张XX、郑XX劫得索尼x型游戏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1095元),后四人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朱xx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公安人员通过朱xx手机里的电话找到了被告人朱XX。朱XX到案后即交代上述两起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被其丢弃的背包及包内联华OK卡等物,然后又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张XX、郑XX。

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案发现场的照片、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同案犯张XX、郑XX的供述、证人顾XX、沈XX、吴X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害人谈X、杨X的陈述、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朱XX、朱x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朱xx伙同他人以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予以惩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XX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朱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到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作自首,且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刘敏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马慧林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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