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张某某,河南豫威(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孟雨、胡荣亮、任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郭建波、被告人荆某甲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与被告人荆某甲的亲属达成和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荆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某因性格不合于2009年10月协议离婚后,荆某甲多次纠缠被害人要求复婚。2010年5月21日9时许,荆某甲携带尖刀到被害人租房处,当复婚要求再次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荆某甲恼羞成怒,遂拿出尖刀朝被害人颈部、胸腹部连捅数刀,将其杀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离断上腔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荆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荆某己、范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王某、荆某戊等人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分局二七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郑州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分局二七分局手印鉴定书及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及辨认笔录,死者身份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受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荆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荆某甲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荆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失控杀人;2、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荆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某婚后育有一子,后于2009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荆某甲多次纠缠李某丙某要求复婚。2010年5月21日7时许,荆某甲携带尖刀到李某丙某租房处,再次提出复婚要求,遭到李某丙某拒绝后,荆某甲恼羞成怒,遂拿出尖刀朝李某丙某颈部、胸腹部连捅数刀,将李某丙某杀死。经法医鉴定,李某丙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离断上腔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荆某己证明,2010年5月21日上午6点40分,其在母亲李某丙某租房处家门口遇见父亲荆某甲,荆某甲称给李某丙某送胶鞋。当天下午7点左右,其回母亲李某丙某家敲门无人应答,电话也打不通。后其到父亲荆某甲家休息。5月22日上午10点多,其发现姑姑荆某戊在收拾荆某甲的衣物和钱。下午5点多,其仍没有李某丙某的消息,在与李某丙某的好友范某乙商量并联系舅舅李某丁后,其用范某庚电话报了警,并去大学路派出所报了案。5月23日零点左右,民警和李某丁进入李某丙某的房间,发现李某丙某被害。证人荆某己还证明其父母因家庭矛盾、婚姻感情纠葛离婚后,荆某甲经常来找李某丙某。
2、证人荆某戊证明,2010年5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其哥哥荆某甲来家,自称已于当天上午在李某丙某家杀害了李某丙某,荆某甲自己左手被刀划伤,并自称要自杀,嘱咐其去荆某甲家里收拾衣物和钱,并照顾好荆某己。其就在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去荆某甲家收拾衣物和钱,并见到了荆某己。该证言与其丈夫王某证明荆某甲来家过程的证言一致,与证人荆某己证明其收拾荆某甲衣物和钱的情节印证一致,与证人李某丙(被告人荆某甲的朋友)证明荆某甲左手有伤的情节印证一致,与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侦大队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荆某甲左手有刀伤的事实印证一致,并与荆某甲供述他的左手系在行凶过程中与李某丙某夺刀时致伤的情节相符合。
3、证人范某乙证明,2010年5月21日21时,荆某甲打来电话称李某丙某已死并表露威胁之词,其当时并未在意。5月22日上午,其给李某丙某打电话无法接通,听李某丙某的同事说李某丙某5月21日旷工。后荆某己告知其李某丙某失踪,其方感到事情严重,在与李某丁联系后,两人报了警。证人李某丁证明报案前后经过的证言与证人荆某己、范某庚证言之间能相互印证。
4、郑州市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作案凶器提取经过,证实从被告人荆某甲身上提取的尖刀刀柄上检出的人血系李某丙某所留,刀刃上和现场卫生间门上均检出荆某甲和李某丙某的人血混合斑,现场提取的荆某甲的上衣及裤子、门口地面、拖把、药盒上检出的人血均系荆某甲所留,现场提取的袜子上检出的人血系李某丙某所留。郑州市公安分局二七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手印鉴定书、情况说明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卫生间房门上的手印系被告人荆某甲右手中指所留。被告人荆某甲对作案凶器、被害人照片、案发现场和作案时所着衣物等当庭进行辨认后无异议。
5、郑州市公安分局二七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李某丙某的弟弟李某丁对被害人尸体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丙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离断上腔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6、被告人荆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李某丙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后因婚姻家庭矛盾两人离婚。离婚后,其经常与李某丙某见面并多次提出复婚要求。2010年5月21日上午7时许,其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刀来到李某丙某租房处,在大门口遇见上学的儿子荆某己,其谎称是给李某丙某送胶鞋。进屋后,在与李某丙某争吵近一个小时后,其认为两人确无复婚可能,遂掐住李某丙某脖子,右手拿刀朝李某丙某胸部捅了两刀,李某丙某试图夺刀,在夺刀过程中其左手被划伤,其又朝李某丙某上身捅了几下,李某丙某就不动了。其将李某丙某拖到卧室床边,并用被子盖住。因其左手一直在流血,其往伤口上洒了些头孢胶囊药粉并撕了一块床单包扎了一下。清理完现场后,其在李某丙某家中找到两件男式衣物换上就离开了李某丙某家。杀人后,其分别告知了荆某戊、范某乙两人自己杀害李某丙某的事实。该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
7、本案另有前科材料、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荆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荆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失控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丙某与荆某甲协议离婚后是否复婚,李某丙某有权自主决定,依法不受他人胁迫。荆某甲多次纠缠并提出复婚要求,李某丙某有权拒绝,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在复婚彻底无望下,经预谋后,荆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将李某丙某杀死,其行为不构成因激愤而失控杀人。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荆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荆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某结婚多年,后因家庭矛盾离婚。离婚后,婚生子仍由两人共同抚养,荆某甲仍经常到李某丙某家中,并有留宿行为。荆某甲和李某丙某因是否复婚分歧较大引发矛盾并进而激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认定为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确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荆某甲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综上可对被告人荆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告人荆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和解,且被告人荆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某甲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合本案各种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应红
审判员田荣新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