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原告李某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2元,减半为人民币431元,全部免收。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顾文洁
代理审判员唐于晴
书记员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