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某乙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1205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其它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唐廷刚
执行员赵伟
执行员李程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