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保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汤道吾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