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蒲华平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