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1990年4月至2005年任(略)村委主任,住(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诤研(略)事务所(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宋八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2000年6月13日利用担任孟州市X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其儿子的名义虚报整户漏登,骗取移民补偿款x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吕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被告人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多年工作努力,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略)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大儿子吕某彬的名义虚报整户漏登,骗取移民补偿款x元,据为已有。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吕某某向检察机关退回了赃款x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吕××、张××、吕××、吕××、刘××、吕××、曹××、曹××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孟州市X镇人民政府和孟州市X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高崖村委证明各一份、检查四份、曹××、曹××、曹××、曹××的证明材料、新安县移民办及孟州市移民局相关档案材料、高崖村委相关帐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款收据。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村X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移民款x元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还贪污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观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追缴的赃款x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杜新民
审判员杜彦萍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郭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