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跃春,河南正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