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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跃春,河南正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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