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9日,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任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1月15日之前张某某曾向任某某借部分款,任某某在2000年11月15日之前亦向本村村民孙连瑞借款x元,经三方协商,孙连瑞对任某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张某某。2000年11月15日双方结算,张某某向任某某出具了借款x元借款凭证,内容为:借到现金贰万肆仟元正(息2分)。2006年张某某共计偿还任某某现金4000元,2007年4月19日张某某偿还任某某现金2000元,2009年5月张某某偿还任某某现金1000元,以上还款情况张某某均在任某某持有的借条背面予以标注。任某某向张某某催要借款时,双方协商未果。为此任某某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支付本金x元及自200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月15日的利息x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向任某某借款x元的事实,有张某某为任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证,予以认定,故任某某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有利息,但就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分或年利息2分存在争议,根据公平的原则,对任某某主张的年利息2分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张某某在借款后陆续偿还任某某现金7000元,有任某某持有借条背面张某某所写的还款予以印证,任某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但双方对于还款抵充本息的顺序亦存在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还款应用于抵充主债务的利息。200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月15日本金x元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利息为x元,扣除张某某已支付的利息7000元,剩余利息应为x元。综上,张某某应偿还任某某本金x元及支付利息x元,共计x元。张某某辩称其代任某某清偿的债务x元抵充了2000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款x元中的部分借款,且称任某某拒绝为其更换借据,因张某某提供证据不力,其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某某本金二万四千元及利息三万七千元,共计六万一千元(自2010年1月16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0‰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任某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任某某负担220元,张某某负担1325元。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张某某借任某某x元的事实成立,但张某某已经代任某某偿还孙连瑞x元,因此,张某某只欠任某某4000元;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任某某答辩称:1、张某某欠任某某x元,事实清楚,其对此借款事实予以认可;2、张某某上诉称其已经代任某某偿还孙连瑞x元,但该款是还另一笔借款,与本案无关,张某某仍欠任某某x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利息计算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张某某提交证据,即张某某给孙连瑞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借到连瑞二万元正(还中义)”。任某某认可有此事,但称该款是还另一笔借款,与本案无关,张某某亦称曾四次向张某某借过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欠任某某借款x元,有张某某向任某某出具的借条为据,且张某某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上诉称其已代任某某偿还孙连瑞x元,其本人只欠任某某4000元,二审期间张某某提交证据,即张某某给孙连瑞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借到连瑞二万元正(还中义)”。任某某认可有此事,但称该款是还另一笔借款,与本案无关,张某某亦称曾四次向任某某借过款。因双方多次发生借款事实,对每次还款的数额、时间,双方各持己见,张某某亦没有有力证据证明,故张某某仅凭其给孙连瑞出具的借条而推翻张某某向任某某出具的借条,实属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张某某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