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禹某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下午点左右,蔡峰与庞某丙两家因不动产相邻纠纷在泌阳县人民医院对面路边发生多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蔡峰的内弟赵某用刀将庞某丙腹部刺伤,造成庞某丙腹内结肠、大某、肠系膜破裂。后经法医鉴定,庞某丙腹部的损伤构成重伤。
2011年7月16日,赵某的亲属与庞某丙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给庞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庞某丙表示对赵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赵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庞某丙的陈述、证人苏万军、陶某、李某丁、刘某某、曹某某、韩某戊、张某己、邢某某、王某庚、李某辛、王某壬、赵某、王某癸、庞某某、庞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伤情照片、住院病历及伤情鉴定结论、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及同案人蔡峰的供述、赔偿协议及收款条、被害人谅解请求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亲属与他人的不动产相邻产生纠纷,即在厮打中用刀将他人刺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此次犯罪属偶犯,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纯属邻里纠纷而引发,对赵某适用缓刑更有利于邻里的和睦相处、共建和谐。辩护人关于对赵某适用缓刑的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某。
审判长邢某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乔景宝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