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2日中午12点多钟,被告人冯某某在荥阳市X镇其家门口,因为琐事和受害人王××发生矛盾,被告人冯某某用拳头将王××右眼眶打骨折。后经鉴定,王××右眼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冯××、高××等人证言、调解协议书、收到条、伤情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索好丽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