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医院。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医院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
经查:2010年5月,原告怀孕。原告在被告处做各项产前检查以及产前指导教育。2010年8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做了产前B超及产前检查,确认为中期妊娠单活胎。后原告至鞍山市妇儿医院进行检查,确诊为双胞胎,其中一个为单活胎,另一个为死胎。因被告未能及时检查出原告所怀系双胞胎,给原告造成各种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岳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