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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朋友(略)事务所(略)。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辩护人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X在2008年10月担任荥阳市惠民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后,在物资采购、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或私下收受他人回扣,归个人所有。

1、2009年4月份左右,郑州市涌金盛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开始为“南苑春光”小区项目供应电线。该公司经理徐某某为和被告人张X搞好关系,工作中多为其提供便利,后于当年七、八月份的一天,送给张X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X将此款据为己有。

2、2009年郑州华方物贸有限公司曾两次获得为“南苑春光”小区项目供应钢材的资格,该公司经理朱某某为和被告人张X搞好关系,分两次送给张X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X将该款据为己有,并在支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

3、2010年1月,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董某某承建了“南苑春光”小区的三栋楼房建设工程,为和被告人张X搞好关系,为其家安装价值7000元左右的壁挂炉一台。

4、2010年4月,河南红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南苑春光”小区绿化工程,该公司经理张某某为和被告人张X搞好关系,送给张X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X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并在施工中提供便利。

另查明,被告人张X于2010年7月13日,未经传唤到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交待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张X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朱某某证言,被告人张X任职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收受他人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交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在供述其收受赃款去向过程中,提及部分赃款用于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该事实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的赃款去向问题,故不构成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杨云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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