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9月3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在商丘市X路魔坊网吧上网时,因向网管邢某要打火机未果,双方发生争执,被拉开后,樊某又用刀子将邢某左颈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邢某陈述,证人杨某、贾某某、季某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拍照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尚能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次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杨某丽
审判员戴彦欣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