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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邓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福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苏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郴州市福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福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的(2007)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11月21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郴州市X路福沅山庄X栋X、706复式楼一套抵偿申请人的借款x元及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建文于2009年4月以被执行人尚欠其借款x元,且已将该套住房抵押给他,并已办理了预售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同意福沅山庄X栋X、706复式楼一套作价x元抵其债务;同时,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案外人李建文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代被执行人偿还李建文借款x元(已给付),李建文放弃对福沅山庄X栋X、706房主张权利,并已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郴州市福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X路福沅山庄X栋X、706房作价x元抵给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所有。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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