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苏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雷某某(系被执行人黄某乙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雷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5月15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乙、雷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乙、雷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某乙、雷某某的收入x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某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