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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曹某某合伙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苏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曹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段某某、曹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某某、曹某某(含其妻罗己芝)的银行存款x元(含兑现款x元、执行费33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某某、曹某某(含其妻罗己芝)的收入x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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