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
被告人马XX,男
被告人冉XX,男
被告人位XX,男
辩护人张XX,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某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位XX犯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位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月,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伙同他人分别结伙在灞桥区X村X路X路灯电缆,销赃给被告人位XX。其中许XX参与作案5次,马XX参与作案4次,冉XX参与作案2次,均数额巨大。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XX、马XX、冉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位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诉请对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位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四某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位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位XX辩护人的意见是,位XX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月28日晚,被告人许XX、马XX到灞桥区X村X路盗割价值3480元的长约40米的x+x型路灯电缆线,二人将电缆以1650元销赃给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位XX,赃款伙分挥霍。
二、2011年1月31日晚,被告人许XX、马XX到灞桥区X村X路盗割价值x元长约160米的x+x型路灯电缆线,二人将电缆以4400元销赃给位XX,赃款伙分挥霍。
三、2011年2月5日晚,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伙同他人到灞桥区X村X路盗割价值x元长约160米的x+x型路灯电缆线,将电缆以4400元销赃给位XX,赃款伙分挥霍。
四、2011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伙同他人到灞桥区X村X路盗割价值x元的长约160米的x+x型路灯电缆线,后将电缆以4700元销赃给经营废品收购的杨XX(另案处理),赃款伙分挥霍。
五、2011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许XX、马XX伙同他人到灞桥区X村X路盗割价值3480元的长约40米的x+x型路灯电缆线,收好后继续盗割电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又查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许XX的供述,并在其带领、指认下,于同日将被告人冉XX抓获。被告人马XX、许XX因第五宗犯罪事实被抓获后,先后如实供述了前四某犯罪事实。
本案的证据有:
1、西安Pm灞金融商务区管理办报案证明,2011年1月28日至2月21日其辖区X村X路路灯电缆五次被盗割。
2、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2月21日凌晨,公安人员巡逻至灞桥区X村X路,将盗割路灯电缆的被告人许XX、马XX抓获,根据许XX的供述,公安人员在许带领、指认下,于当日将被告人冉XX抓获。当日上午公安人员将收购赃物的被告人位XX抓获。查获清单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许XX、马XX后,当场查获了其作案使用的铁锹、剪某、裁纸刀各一把。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许XX、马XX、冉XX对参与盗割路灯电缆的地点、作案使用的工具及销赃地点分别进行了指认。
4、辨认笔录证明,杨XX分别辨认出许XX、马XX系向其出售电缆的男子;位XX分别辨认出许XX、马XX、冉XX系向其出售电缆的男子。
5、西安Pm灞金融商务区管理办提供的购买涉案电缆发票及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根据涉案电缆的购进价及成新率,每米价格为87元。
6、被告人许XX供述证明,2011年1月28日至2月21日,他分别伙同马XX、冉XX、周某、“海娃”等人到灞桥区X村X路X路灯照明电缆,他参与作案五次,有三次将电缆卖给在高陵县马家湾经营废品收购的位XX,一次销赃给杨XX,他共获得赃款4520元。
7、被告人马XX供述其参与盗割电缆及销赃的过程与许XX供述一致,马XX供认其参与作案四某,共获赃款3470元。
8、被告人冉XX供述其参与盗割电缆及销赃的过程与许XX、马XX的供述一致。冉XX还供认其参与作案二次,共获赃款2800元。
9、被告人位XX供述证明,他自2011年1月至2月三次收购许XX、马XX、冉XX送来的电缆线,他知道电缆线是许XX等人偷来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四某被告人亦无异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规定的盗窃罪。被告人位XX明知许XX等人向其出售的电缆是犯罪所得而收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某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许XX、马XX因第五宗犯罪事实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前四某犯罪事实,系主动供述同类犯罪事实,许XX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XX、位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位XX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某、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冉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位XX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许XX、马XX、冉XX、位XX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使用的铁锹、剪某、裁纸刀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旭
人民陪审员翟跟彦
人民陪审员彭海英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敬
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某、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某、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某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