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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苏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两被执行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当庭给付申请人李某甲兑现款x元,申请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略)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乙、王某某所有的位于(略)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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