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董川龙,河南民心(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许锐莉,河南民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毋某某、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毋某某、上诉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川龙、许锐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毋某某、陈某分别预交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