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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飞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007年4月2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7月25日10时30分许,驾驶皖x二轮摩托车在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违章停车候客时,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中队民警张某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冲撞民警张某,并将抓住其车头的张某拖行数米后翻倒在地,后被增援的民警抓获。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左膝部软组织挫擦伤面积在x以上,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卢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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