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曾用名记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X镇X村练庄西北地东西沟沟南沿滥伐杨树96棵,经鉴定,滥伐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5.3659立方料。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路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杨树根径、活立木蓄积对照表、证人练XX、刘XX、胡XX、胡X、练超X、余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林木蓄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