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辉,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运继,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浏阳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告浏阳市太平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第三人浏阳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定江,浏阳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罗某乙与被告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太平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浏阳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某甲、罗某乙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罗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785元,由罗某甲、罗某乙负担。
审判长陈某超
人民陪审员高岚
人民陪审员卢光正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