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满某,男,现年74岁,汉族,干部,凤凰县X镇X街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凤凰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满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凤凰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89年11月5日作出的(1989)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满某与被申请人凤凰县房地产管理局诉争的座落在凤凰县X镇X街X号前进(栋)的左右两间房屋,在土改时已被没收的事实清楚,满某在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另查明,本院(1989)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1989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至2006年12月6日满某第一次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二年。故满某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满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黄振强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