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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7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电器材料店中购买电器材料一批,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255元。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55元及利息2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被告同意在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浏阳市文家市伟哥电器材料店业主。2007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材料一批,计价款1655元,被告当时付款400元,余款1255元由原告在自己的记帐薄上记载:“张某某购电线款共计1655元,收400元,还欠壹仟贰佰伍拾伍元正(整),4月中旬付款”。并由张某某在该记帐薄上签名。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5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欠刘某某货款1255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

二、刘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张某某支付利息25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红辉

审判员王蔚

审判员张佐成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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