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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与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阎某(反诉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略)。

被告XXX公某(反诉原告),住所地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某职工。

原告阎某与被告X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被告XXX公某委托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阎某(反诉被告)诉称,原告的社保关系于200X年X月XX日由A有限公某西安分公某调入XXX公某,原告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的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均由其个人出钱,原告连续缴费至201X年X月。从201X年到现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社保关系移至B有限公某,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办理,201X年X月被告公某法定代表人以医某年检为由,将原告医某本拿去至今未还,也不办理医某转移手续。经原告在养老保险办处查询被告201X年少给原告缴纳X个月的养老保险。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医某保险手续,交还医某本、补交原告201X年X月至X月的养老金缴费。双方并未约定档案管理费,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XXX公某(反诉原告)辩称,原告自200X年至201X年挂靠在其公某,口头约定每年收取档案管理费XX元,现原告共欠管理费XX元。原告向被告交纳该项管理费后,被告才能为原告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及补缴X个月的养老保险。原告的医某手续已经按其要求办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原告阎某于200X年X月XX日由其他公某调入XXX公某,约定原告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的单位交纳部分和个人交纳部分均由原告个人承担,原告已持续缴费至201X年X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社保关系转至B有限公某,被告拒绝办理并将原告向被告交纳201X年X月至X月的养老金予以扣留。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补缴201X年X月至X月的养老金。

另查明被告已按原告要求将其医某手续转移至B有限公某,原告亦当庭放弃相应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收据、养老保险信息表、医某保险信息表、合同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自200X年调入被告单位并从事部分工作,双方即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养老、医某、失业保险的单位交纳部分和个人交纳部分均由原告个人承担,且已实际履行。现原告工作变动需转移养老手续,被告应予办理。被告扣留原告交纳的养老金,于法有悖,现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1X年X月至X月的养老金,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档案管理费,因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X公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阎某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

2、被告XXX公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阎某补缴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的养老金。

3、驳回被告XXX公某的反诉请求。

诉讼费XX元由被告XXX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建文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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