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路西综合楼写字楼X、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蓝晓东,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某。
上诉人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席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蓝晓东,被上诉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二审提交了与本案有重要影响的新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