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尤某某,男,XXX。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某某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赵伟娜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