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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计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起诉日期:2010年4月16日。

立案日期:2010年4月16日。

开庭审理日期:2010年7月29日。

原告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被告从1996年11月19日打工至今未归,极大地影响了双方之间的感情。被告外出后的头三年曾有电话联系,此后十年杳无音讯。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十几年,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不履行作为母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相识。1986年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3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计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夫妻间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1996年11月19日,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主体资格材料、结婚证、金山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原、被告间长期未能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为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益中

审判员刘红华

代理审判员秦万年

书记员朱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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