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男。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某新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05年7月起至2009年9月止,应付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7551元,但被告至今拖欠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551元及滞纳金x元。
被告徐某辩称,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因被告的房屋出现墙面开裂、渗水等问题,原告未能妥善维修好,故要求原告减让部分物业管理费,并免去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系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某室业主。2003年5月,原告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某新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自2005年7月起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不付,故原告涉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8.35元,减半收取164.18元,由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