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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55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9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0年12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玉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村村民张××因耕地边界引发冲突,将张××腰部打伤。经鉴定张××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被告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滋事,被害人张××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不予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张××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玉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张××、白××、杨××、张××、张××、张××、张××、张××、张××、韩××、张××的证言,上蔡县人民医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159医院检查报告单,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诊断报告,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被害人张××出具的撤诉书、收条,上蔡县公安局上公(蔡)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X乡X村委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09年11月19日至2009年12月30日被羁押的42日,即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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