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固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维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2)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维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2)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张同福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吴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