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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杨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60岁。

委托代理人郭彩霞,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35岁。

被告杨某某,女,31岁。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8年11月27日17时55分,被告张某某驾驶豫x号小型号普通客车沿李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某小源南19米处时,交在此捡拾蔬菜的原告李某某撞倒,该事故经交警六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状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共计x元,该款于2009年9月15日前给付。

二、被告张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双方相互元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已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7月20日到本院李某法庭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审判长:李某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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