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宋某、杨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8日8时至19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杨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睢县X路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围堵往工地送排水管的货车和机械,阻止卸车的手段,向施工方负责人李某索要“卸车费”,后李某无奈给朱某某、刘某乙等人800元现金后,方才顺利卸了四车排水管。2011年12月20日凌晨3时至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杨某伙同刘某乙等人又先后赶到纬一路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同样手段索要“卸车费”,李某无奈再次付给朱某某、宋某等人400元现金后,方才顺利卸了两车排水管。事后,朱某某、宋某、杨某等人将索要的1200元现金分给参与阻挠施工的群众。案发后,宋某、杨某已各自退还李某现金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x、陈某x、朱某x、王一x的证言;书证——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情况反映、收条、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杨某伙同他人采取围堵施工车辆和机械而阻挠施工的手段,强行索取“卸车费”,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杨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家习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