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2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平县X路南段其开设的“风花雪夜”按摩店内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康某某卖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康XX、陈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帐本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赵洋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