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又名董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任XX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再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朱某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贪污犯罪事实中所套取的钱都用于了单位开支,自己并未实际占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某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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