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星空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河南彰德(略)事务所(略)。
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星空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空气文化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汽车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空气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李某,被告裕达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空气文化公司诉称,2009年6月6日,裕达汽车公
司工作人员霍文华向星空气文化公司索要周杰伦唱响安阳大型文艺晚会门票五十张,合款8400元,言明马某付款,但是只到演出结束之后,星空气文化公司多次派人向裕达汽车公司索要票款,裕达汽车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不予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裕达汽车公司给付原告星空气文化公司晚会演出票款8400元。
被告(反诉原告)裕达汽车公司辩称及反诉称:星空气文化公司与裕达汽车公司有合作协议才发生的本次业务,由于星空气文化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协议,给裕达汽车公司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裕达汽车公司认为不仅不应支付票款还应该赔偿损失,要求依法驳回星空气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付赔偿金x元。
反诉被告星空气文化公司反诉辨称,被告的反诉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诉中原告起诉的票款是单独的法律事实,与先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关联关系,因此裕达汽车公司的反诉不成立,应当另行起诉。另外,星空气文化公司已经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周杰伦唱响安阳演唱会是成功的。不应当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
本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裕达汽车公司是否应当给付星空气文化公司晚会演出票款8400元;2、裕达汽车公司反诉是否成立;3、星空气文化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支付裕达汽车公司赔偿金x元。
原告星空气文化公司针对本诉争议焦点提供以下证据:1、2009年6月6日收据一份,证明裕达汽车公司已收到星空气文化公司的演出票,共50张;2、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裕达汽车公司工作人员霍文华取演出票是职务行为。针对星空气文化公司的证据,被告裕达汽车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客观性不持异议;2、两份证据不能支持星空气文化公司请求裕达汽车公司支付票款的主张,取演唱会的票款是基于双方存在合作协议才发生的本次业务,由于星空气文化公司未按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协议,给裕达汽车公司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裕达汽车公司认为不仅不应支付票款还应该赔偿损失。
被告裕达汽车公司针对本诉争议焦点提供以下证据:1、协议书一份(2009年6月2日),证明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合作,裕达汽车公司出车协议第6条约定开场前2个小时播出30秒宣传片并赠送裕达汽车公司1000元门票,星空气文化公司未履行,因此裕达汽车公司认为对方存在过错;2、提供光盘一份,证明开场30秒的宣传片没有播放,且现场秩序混乱,没有达到宣传目的。
反诉原告裕达汽车公司针对反诉提供证据如下:1、协议书和光盘各一份与本诉一致,证明的内容也与本诉一致;2、价值x的发票,共40张,证明裕达汽车公司出资x元购买演出票,并向反诉被告提供车辆供接送演员用,以达到宣传4S店的目的。由于星空气文化公司违约,宣传效果反应不好,未达到预期的宣传目的,反诉原告要求赔偿x元的费用。反诉被告星空气文化公司质证:对票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票据不能证明裕达汽车公司的损失。
反诉被告星空气文化公司针对反诉提供证据如下:1、2010年3月10日的证明2份,证明对裕达丰田公司演出前播放了宣传片;2、星空气文化公司安排刘尊、李某玉两位嘉宾于演出当天与裕达丰田公司领导合影;3、互联网下载的大河网—河南法制报豫北版对演出现场进行的报道,证明演出是成功的;4、台湾巨室音乐娱乐制作有限公司书面证明一份,证明演出当天和裕达丰田公司领导进行合影。反诉原告裕达汽车公司质证意见为:认为上述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同时该证据不能证明达到了宣传的目的。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6月2日星空气文化公司与裕达汽车公司就周杰伦唱响安阳大型文艺晚会合作事宜签订协议书,为扩大宣传裕达汽车公司,双方约定星空气文化公司指定裕达汽车公司为该晚会的指定专用车,裕达汽车公司向星空气文化公司支付宣传费用5000元等。协议书上分别由星空气文化公司代表人祁越刚和裕达公司代表人霍文华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2009年6月6日,裕达汽车公司委派被告霍文华从星空气文化公司取走周杰伦唱响大型文艺晚会门票50张,霍文华出具了写有“今收到壹佰陆拾捌元门票贰拾张另加叁拾张,共计伍拾张,安阳裕达丰田,霍文华,
2009.6.6。2009年6月7日周杰伦唱响安阳大型晚会如期举办,但晚会现场未播放裕达丰田公司30秒的宣传片。
本院认为,裕达汽车公司的反诉与本诉存在事实上的牵连,是基于同一事项发生的争议,符合反诉的条件,本院予以一并处理。裕达汽车公司从星空气文化公司处取走价值8400元的演出门票而未给付相应价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应当给付星空气文化公司8400元的票款,星空气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裕达汽车公司与星空气文化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星空气文化公司未在开场前对裕达汽车公司的商品进行宣传应当承担约违责任并赔偿裕达汽车公司损失,本院根据演唱会的整体效果酌情认定未播放30秒宣传片的经济损失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星空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演出票款8400元;
二、反诉被告安阳市星空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3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反诉被告安阳市星空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元,反诉原告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常波
审判员郭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