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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5日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南阳师范学院x室,将学生王文豪的联想牌Y45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电脑包内另装有剃须刀、身份证、银行卡。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400元。后胡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师范学院时,被王文豪抓获。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南阳师范学院x室,将学生宿舍内王文豪的电脑包盗走。电脑包内装有联想牌Y450型笔记本电脑、剃须刀、身份证、银行卡。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0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再次窜至南阳师范学院时,被失主王文豪抓获。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鉴定结论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联想牌Y45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00元。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0年8月31日上午,我来到南阳师院准备偷东西,我来到男生宿舍X号公寓X楼,具体哪一个房间记不清了。我看见宿舍门开着,有一个学生在睡觉,一个电脑包在东边第二个床上,我就进去把包拿走了。电脑包里装有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钱包,钱包里没有现金,还有银行卡、身份证、剃须刀等物品。

3、被害人陈述

失主王文豪陈述:2010年8月31日早上8点多,我到学校宿舍后,把我的电脑包放在我舍友的床上,里面装有联想笔记本电脑、钱包、银行卡、学生证。大约9点多,我和我宿舍里的其他四个人一块锁好门出去搬书,回来时发现电脑包不见了。

4、物证、书证

(1)被盗物品照片:显示丢失的电脑。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显示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及飞科剃须刀并发还的情况。

(3)劳动教养决定书:胡某某因盗窃,于2009年1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

(4)抓获经过:2010年9月22日早上,接到师院学生王文豪报警称在师院门口抓获偷电脑的胡某某。

(5)被告人胡某某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在卷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胡某某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后仍不思悔改。结合胡某某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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