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褚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6日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毒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大女儿,二个儿子归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1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3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女褚某婷,X年X月X日生长子褚某春,X年X月X日生次女褚某,三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尚可。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并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胡晓瑜
审判员李中良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