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某,男,苗族,待业人员。
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某与申请执行人蒲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