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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蒲某,男,苗族,待业人员。

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某与申请执行人蒲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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