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伦岭,河南济世雨(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院长。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人防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驻人防罚决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在驻马店市X路西段南侧施工的综合楼,首层建筑面积2170.8平方米,未修建人防工程,属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罚款x元。由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第二中医院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亦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驻人防罚决字[2010]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驻人防罚决字[2010]X号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蓉
审判员于发安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