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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现在(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8日23时55分许,在郑新线新野县X镇盘龙加油站南50米处,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坐卧车行道人王全星发生碰撞、辗轧,造成王全星当场死亡、三轮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全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王全星(略)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徐×和刘××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牌照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略)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鲁小明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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