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鹏润家园x室。
法定代表人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宏刚,北京市鼎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由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金由美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08年5月1日,金由美公司与吴某某签订《经销合同书》一份,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双方约定,金由美公司授权吴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开设工厂店,吴某某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金由美公司支付品牌运营费
x元,金由美公司免费赠送吴某某价值x元服饰及开业赠品。同日,吴某某向金由美公司支付品牌运营费x元。但金由美公司未将免费赠送吴某某的服饰及开业赠品交付吴某某,吴某某亦未实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吴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书;2、金由美公司返还品牌运营费x元;3、金由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54元;4、金由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于二OO八年五月一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书》;二、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吴某某品牌运营费二万八千元;三、驳回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于二OO八年五月一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书》已经因到期而自动终止;
二、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承诺向吴某某返还吴某某依据《经销合同书》向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的品牌运营费人民币二万元,其中第一笔一万元于协议签署前交付吴某某(已交付),第二笔一万元于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前汇入吴某某账户(账户名称:吴某某,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北门支行,x),并承诺如第二笔款项逾期交付则须额外向吴某某支付逾期违约金一万元;
三、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承诺除以现金形式返还二万元品牌运营费外,再以货品形式向吴某某支付补偿金三千元整,货品由吴某某在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的货品中一次性选择(不退换),价格以品牌零售价的三折为准,但不能折抵现金,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承诺许可吴某某在原许可销售地域范围内销售该部分货品;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九元,由吴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由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六、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因《经销合同书》产生的全部争议已解决,并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一Ο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