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国都凯旋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鸿艳,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顾华兴,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都凯旋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并于2010年12月1日致函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陈亚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