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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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