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光